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教體二字第111240676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111YE01721_1_19163729108.pdf、111YE01721_2_19163729108.pdf、
111YE01721_3_19163729108.pdf)
主旨:函轉行政院修正「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請依
說明段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10年8月18日院授人給字第11040005821號辦理及本府110年9月2日府人給一字第1103112561號函續辦。
二、自111年1月1日起,本縣所屬各級學校公教人員補助基準調整40歲以上人員,每人每2年補助健康檢查1次,補助額度
為新台幣4,500元為限。
三、請貴校將申請健康檢查補助費用人員資料登錄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ecpa)應用系統─人力資源管理
系統(WebHR)─待遇福利─健康檢查補助─健康檢查資料維護(新增作業),以利建檔管理。
四、依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5點規定,「一般健康檢查,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實施
之。」對於實施一般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可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福利e化平台(網址:https://eserver.
dgpa.gov.tw/)─健檢及其他福利─公教健檢─「健康99特約診所」項下或「健檢相關規定」項下─「一般健康檢
查得於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內含醫院名單連結)」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