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於本(111)年1月12日 修正公布並定自同年1月18日施行,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 於本年1月18日修正發布後,聘僱人員請陪產檢及陪產假 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1年1月26 日總處培字第1110010846號書函辦理。 二、查旨揭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15條第5項、同 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受僱者陪伴其配偶產檢或其配偶分 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除陪產檢於配偶妊 娠期間請假外,受僱者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 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請畢。以聘僱人員亦為性平法適 用對象,人事總處刻正配合性平法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相關規定,在上開給 假辦法修正發布前,聘僱人員陪產檢及陪產假請依修正後 性平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有關人事總處開發之WebITR差勤系統因應上開規定修正部 分,將於本年1月27日前完成程式調整,並陸續聯絡機關進 行版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