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一字第11031085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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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如主旨、說明一及說明三 (110YL03849_1_29165239807.pdf、
110YL03849_2_29165239807.pdf、110YL03849_3_29165239807.pdf、
110YL03849_4_29165239807.pdf、110YL03849_5_29165239807.pdf)
主旨:轉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本(110)年4月16日
令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上開修正條
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0年4月28日部退五字第
1105344336號函辦理,附原函影本1份。
二、為落實公務人員之權益照護,銓敘部業就本辦法「意外」
要件之認定、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致受傷未住院而治療6次
以下者,得發給新臺幣3,000元慰問金、調整失能及死亡慰
問金發給標準,以及增加得投保額外保險之特殊職務範圍
等研議修正,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且依本辦
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至於對於橫
跨新舊法事例之適用,業於本辦法第4條第5項增訂「本辦
法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修正施行前有第1項各款情形之
一,已發生尚未申請或已受理申請尚未核定發給之案件,
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依其立法說明載以,基於照護公
務人員及遺族權益,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發生尚未申請
或已受理申請尚未核定發給之案件,參酌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18條從新從優之精神,應依修正後之慰問金發給額度規
定辦理。惟本辦法修正施行前,由於意外標準認定而予否
准或未申請之案件,以及因執行職務受傷但治療次數在6次
以下之案件,並非該條新增規定得予從新從優認定核發慰
問金之範圍。
三、前開修正條文已刊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
mocs.gov.tw/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併檢附修正之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申請表」1份,該表亦
已建置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服
務園地/常用表格下載/退撫項下),請自行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