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雲林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辦法辦理。
二、申請資格:
(一)凡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家境清寒。
(二)學業成績平均在80分以上及體育成績70分以上(無體育成績者不在此限)。
(新生以原畢業學校填發之成績證明書,舊生以其所肄業學校之學期成績為準)
(三)未享有其他公設獎學金及非各級學校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空中大學等學生。
三、每學期獎學金名額及每名金額如下:國民中學:學生300名,每名新臺幣(以下同)1,500元。
四、申請日期︰112年2月15日(星期三)~112年3月20日(星期一)
五、檢附文件︰
1.獎學金申請書
2.學期成績證明(依學業成績排序依次錄取)
3.低收入戶證明或由導師出列清寒證明書(以持有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