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府111年4月18日府人給二字第1113108706號函諒達。
2.有關109年、110年加班費及值班費支出數,應與「AF系統>用人費用資料維護>依機關>F-工作津貼>F0001-加班費、F0002-值班費」之金額一致部分:
- )戶政單位:經費來源為民政處,惟加(值)班費支出數(A欄、G欄)請依當年度「實際申請」金額填寫。
- )公所及公所所屬單位:加(值)班費支出數(A欄、G欄)請依各單位當年度「實際申請」金額填寫。
3.加班費支出數及加班時數部分,不包含不休假加班費。
4.另因加班補休之期限為1年,110年度加班時數未屆期、且無法確定是否申請補休者,請將時數填寫於E欄。
5.請各專任人事機構(人員)主動協助輔導責任區之機關學校兼任(辦)人事人員。如經第2次公告,且無輔導紀錄,記輔導員缺點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