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部111年4月21日臺教人(四)字第1110036441號函規定略以,退休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自本(111)年7月1日起調高2% 案,係以本年6月30日(含當日)以前生效之退撫案件為適用對象。惟本年6月30日以後審(核)定,並溯自本年6月30日(含當日)以前生效之退撫案件,亦適用本次調整。
2、另依教育部111年4月29日臺教人(四)字第1114201437A號令(如附件),核釋校長、教師於111年6月30日申請自願退休生效者,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得視為退撫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特殊原因。
3、為保障教育人員權益,請各學校務必轉知定期退撫給與調整方案內容,並運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試算系統」,先行分以「本年6月30日」及「本年8月1日」為退休生效日,據以試算各方案月退休金及考核獎金、年終工作獎金、現職待遇、公保養老給付等各面向差異,俾提供擬退休教育人員參酌,以選擇有利方案申辦。
4、囿於退休審定作業時限,各校如有教育人員擬變更於本年6月30日退休之案件,請檢附「表四:專案退休申請表」、「服務學校開立之不影響教學證明」,以專案退休方式,於111年5月5日前函文報送縣府(請先致電告知,分機3092),並於說明段敘明撤銷原申請本年8月1日退休案;另請將相關退休文件,於原定送件日期(5月13日及16日)送件至本府人事處辦理初審。
5、如係尚未經本府核列之退休申請案件,擬於本年6月30日退休,亦請依上開第4點辦理,以專案退休方式函請本府同意後,再行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