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5條第4項
規定之解釋令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月20日臺教人(四)字第1090183459C號函
辦理。
二、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
卹條例公布施行之日起1年後死亡,其符合擇領遺屬年金條
件之遺族,如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月退休金者,不適
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5條第4項所定「依
本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優存利息
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離幾與支
定期性給付者,不得擇領遺屬年金」之規定。
三、另基於遺族權益保障之衡平考量,上述亡故支領或兼領月
退休金人員之遺族,如符合前揭令釋規定,且業經本府審
定支領遺屬一次金者,得重行選擇改支領遺屬年金。爰請
轉知所屬通知上述當事人,得依遺屬金申請程序提出變更
遺屬金種類之申請;惟該等申請改領遺屬年金者,應先返
還原發之遺屬一次金,始得改支領遺屬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