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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函轉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 簡稱考核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之計算疑義案,復如說 明,請查照。

  • 發布單位:縣立崙背國中
  • 聯絡人:人事主任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二字第110056001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函轉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

簡稱考核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之計算疑義案,復如說

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0月1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20987號函辦

理。

二、查考核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略以,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

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而連續

任職已達6個月,或有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辦理留職停薪,

而任職累計已達6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究其立法說明,

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教師養育

3足歲以下子女,其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

機關不得拒絕,審酌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原則

應以學期為單位,例外起始日以實際需求提出,訖日非以

學期為單位者,經與學校協商定之。又考量少子女化為國

安危機,爰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考核,宜與其他考核年資

因故中斷第之情形有別,爰修正第3條第1項規定定明其另

予成績考核,得不以連續為必要。先予敘明。

三、綜上,考核辦法第3條第1項所指任職累計已達6個月,其計

算方式係按其實際任職月數合併計算,又其各月如有未滿

全月之畸零日數者,應予合併計算,並以30日折算1個月,

所餘未滿30日之畸零日數,以1個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