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二字第110056019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110YL08902_1_12102401777.pdf、110YL08902_2_12102401777.pdf)
主旨:轉知教育部函復本府所詢,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
師因刑事判決確定得易服社會勞動者,可否利用寒暑假得
不到校期間執行且不須請假一案,請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2
條規定秉權責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0年10月4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121876號書函
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書函及本府110年4月29日府人考二字第
1103108515號函電子檔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