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自111年1月1日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及 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 資,可採計為休假年資如何認定案,銓敘部補充如說明一 函文,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0年10月25日部法二字第 1105396693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為利各機關於實務認定上有所依循,銓敘部茲就本(110)年 8月24日部法二字第11053777381號令及第11053777382號函 有關旨揭年資相關要件之認定標準及特殊案例之處理等, 予以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