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一字第1113111714A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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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詳主旨 (111YL07681_1_15155020167.docx、111YL07681_2_1515502016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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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務員服務法業經總統於本(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檢
附修正條文及相關附件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本年7月8日部法一字第11154688601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案業經本年6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0751號
總統令公布,上開內容並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
//www.mocs.gov.tw/法規動態項下。其中除服務法第12條
另定施行日期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日期為本
年6月24日)。茲為配合上開服務法修正公布,各機關應配
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依服務法第12條第2項規定,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
院得於維持每週辦公總時數下,調整所屬機關(構)每
日辦公時數及每週休息日數;各級學校主管機關得於維
持全年辦公總時數下,調整學校每日、每週辦公時數及
休息日數;行政院得配合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調整每
週辦公時數及休息日數。
(二)依服務法第12條第3項規定,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
院應就所屬機關(構)為搶救重大災害等例外情形,分
別訂定延長辦公時數上限。
(三)依服務法第12條第6項規定,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
院應針對業務性質特殊實施輪班輪休公務員,於維護渠
等健康權原則下,訂定符合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之勤休
規範,或授權所屬機關(構)依其業務特性定之。
(四)依服務法第13條第4項規定,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
院應就非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人員,分別訂定公務員
請假之假別、日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
(五)依服務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各主管機關應就公營事業機
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人員及公立學校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訂定經商及兼職相關事項辦法。
(六)依服務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各該公營事業機構主管機關
就所屬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人員
職務範圍,應列冊並送銓敘部備查。茲檢附「公營事業
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人員職務範圍調查
表」,請各該公營事業機構主管機關依式填列並於文到1
個月內送銓敘部備查。
(七)以本次服務法就發表言論、經商、兼職及適用對象等規
範已有大幅修正,現行服務法相關函釋(按:銓敘部編
印之銓敘法規釋例彙編108年12月版本)銓敘部將另行函
知,就其中部分或全部停止適用,各機關如遇服務法相
關疑義,請依新修正公布之服務法規定辦理。
三、銓敘部業修正「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置於
銓敘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常用表格下載/人事管理項下
(https://www.mocs.gov.tw/pages/list.aspx?
Node=646&Type=1&Index=5),請所屬各機關、學校嗣後辦
理所屬人員及新進人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時以上開
修正後之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