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一字第1110544252號
速別: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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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修正說明、修正對照表 (111YL07773_1_25114031452.pdf、
111YL07773_2_25114031452.pdf)
主旨:「公務人員考績考列丙等人員輔導訓練實施計畫」第3點
規定業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修
正,檢附相關文件1份,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7月8日總處培字第
1110018533號函轉保訓會111年7月1日公訓字第
11121602541號函辦理。
二、據保訓會函略以,依銓敘部109年6月18日部法二字第
10949464921號令,各機關辦理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時,如遇
受考人於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除係冒險犯難因公傷病
請公假所致者外,類推適用公務人員因個人因素留職停薪
不在職情形,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爰刪除旨揭實施
計畫第3點第1款但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