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一字第11131119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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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為更加落實公務人員權益保障,請依說明辦理公務人員之
考績及平時考核案件,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7月18日部法二字第
1115473327號函辦理。
二、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後段規定,平時考核
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
績應列丁等。茲參照司法院111年憲判字第10號判決理由
伍、併予指明事項之意旨,為更加落實公務人員權益保
障,請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時,應於發現獎
懲原因事實後,即時調查確認並辦理獎懲;於辦理考績
前,對於獎懲相抵將滿二大過之受考人,應予適時提醒,
促其注意改善;於因獎懲相抵累積達二大過而為考績列丁
等之核定前,對受考人於考績年度中具應予獎勵事實而尚
未核予獎勵部分,應於考績年度內辦理完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