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立崙背國民中學111學年度第一、二、三次代理教師
教師甄選簡章(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一、依據:
(一)國民教育法
(二)教師法
(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四)師資培育法
(五)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六)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七) 雲林縣縣立高級中學暨國民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補充規定
(八) 雲林縣政府111年7月13日府教學二字第1112432581號函
二、甄選類科別及名額:
(一) 代理教師:
科 別 | 缺額 | 缺額性質 | 備 註 |
國文 | 正取1名(備取2名) | 懸缺 | 1.甄試成績未達八十分者,不予錄取。 2.錄取者應兼任本校註冊組長。 |
體育 | 正取1名(備取2名) | 九班增置缺 | 1.甄試成績未達八十分者,不予錄取。 2.錄取者應兼任本校體育組長。 |
專輔 | 正取1名(備取2名) | 懸缺 | 甄試成績未達八十分者,不予錄取。 |
三、聘任期間:
聘期自111年8月29日起至112年7月1日止,另視學校整體校務運作推動順利及
教師工作環境衡平考量,依雲林縣政府111年7月1日府教學一字第1112431279號
函說明三調整聘期。
四、公告簡章時間地點及方式:
即日起至111年7月21日止在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雲林縣教育網與本校網頁公告。
五、索取簡章:
簡章、相關報名書表請逕至本校網站下載填寫(請一律使用A4白色紙張列印)
六、基本條件:
- 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及第三十三條之情事者。(附件一)
上述二項,倘報名時未發現而於聘任後發覺,應予以解聘。
七、報名資格:
第1次招考 | 具有甄選科別國中教育階段合格教師證書,且證書尚在有效期限者。 |
第2次招考 | 具有甄選科別國中教育階段合格教師證書,且證書尚在有效期限者;或甄選科別國中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證明書者。 |
第3次以上 招考 | 具有甄選科別國中教育階段合格教師證書,且證書尚在有效期限者;或甄選科別國中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證明書者; 或大學以上畢業者。 |
八、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不實,縱因甄選前後未能查明而予錄取,一經查證屬實,其錄
取無效。
九、報名日期、地點及方式:
(一)報名日期:
第1次 | 民國111年7月21日(星期四) 上午10時30分前止 |
第2次 | 民國111年7月21日(星期四) 上午11時00分前止 |
第3次 | 民國111年7月21日(星期四) 上午11時30分前止 |
※如當次無人報名或報名甄選未通過者,依序辦理續招甄選工作,若當次甄選足額則
停止下次甄選作業。
(二)報名地點:雲林縣立崙背國民中學教務處(雲林縣崙背鄉大成路91號)
TEL:(05)6962013-211
十、甄選日期:
第1次 | 民國111年7月21日(星期四) 下午13時30分起 |
第2次 | 民國111年7月21日(星期四) 下午14時00分起 |
第3次 | 民國111年7月21日(星期四) 下午14時30分起 |
※依序進行口試及教學演示,甄試時間結束前經3次唱名未到者以棄權論。
※若第1次已甄選錄取代理老師,則會在本校網頁公告該科第2次及第3次停止辦理甄試
若在第2次已甄選錄取代理老師,則會在本校網頁公告該科第3次停止辦理甄試。
十一、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一)教學演示(試教15分鐘):占百分之六十。
演示內容:版本及單元(章節)自訂
(二)實務口試(每人10分鐘):占百分之四十。
1.口試內容:包含學歷、經歷、教育理念、班級經營、教學知能、表達能力、儀容舉止等範圍。
2.時間分配:每位考生最多10分鐘。
※考試時間視報名人數多寡,彈性調整時間。
十二、放榜日期:甄選當日立即公告於本校網站公告欄及本縣教育網。
十三、報到日期:錄取人員應到本校人事室報到並親自參加本校教評會審查(另行通知)
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逾時未報到取消其受聘資格。
十四、申請成績複查:考生請於甄選日當天起算三日內親自電洽本校教務處查詢個人成
績,逾時概不受理。複查成績以複查個人試教及口試分數為限,不得查閱其他考生
分數或要求影印各種計分表件。
十五、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六、本簡章經教評會已授權辦理。
十七、附則:
- 甄試當天如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原因需延期舉行,以本校網站公告為依據。
- 應考人之基本條件、報考資格,如於錄取介聘後發現不符或有偽造不實者,撤銷其資格並負法律責任。
- 教師服務期間,如有不適任情形,學校行政單位應就具體事實提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教師法等有關法令辦理。
- 凡已辦理過資遣或退休者,請勿報考。
- 經甄試錄取學校聘任後,應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及胸部X光檢查正常之證明。
附件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三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附件二:教師法
第十四條: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受宣告緩刑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雲林縣立崙背國民中學111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
報名類科: 科 報名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 出生年月日 | 年 月 日 | 相 片 |
身分證字號 | | 聯絡電話 | 宅: 手機: |
通訊地址 | |
學 歷 | |
教師資格 | 等學校 科 字第 號 |
經 歷 (含現職,重要參考資料,請據實逐一填寫) | 服務機關 | 職稱 | 起迄年月 | 主要工作內容 (職務專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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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專長 (無則免填) | |
注 意 事 項 | - 所填資料或所繳證件如有不實,除取消甄選或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 本人保證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事。倘報名時 貴校未發現,於聘用時本人願無條件接受 貴校註銷本人之錄取資格;如於聘用後 貴校始發現,貴校得予以逕行解聘,本人願放棄法律抗辯權。
| 繳驗證件 | ( )繳驗身份證(附影本) ( )畢業證書(最高學歷) ( )繳交教師合格證書或 相關證明文件 ( )任職經歷證件 |
填表人具結簽名蓋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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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託 書
立委託書人 因故確實無法親自報名 貴校111學年度 科代理教師甄試,特委託 代為辦理報名手續。
此致
雲林縣立崙背國民中學
委託人: 簽名
身份證統一編號: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手機: )
受委託人: 簽名
身份證統一編號: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手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